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

2008-02-18 20:20 来源: 网络 作者:匿名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2

 

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《关于停止生产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》的公告,现将甲胺磷、对硫磷、甲基对硫磷、久效磷、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
  一、自2008年2月1日起,上述五种农药列入《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》(第二批),按照《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》的要求管理,不再实行《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》管理。进出口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单位,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登记,领取《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》,海关凭《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》验放。

  二、《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》在签发年度内使用有效。

  本公告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附件: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(第二批)

  环保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

  二○○八年一月二十三日

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1月24日印发

  附件:

 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(第二批)

  

序号
中文名称
商品编码
1
对硫磷(ISO)及甲基对硫磷(ISO)
2920110000
2
久效磷(ISO)及磷胺(ISO)
2924120090
3
甲胺磷(ISO)
29305000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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